作者: 王晓阳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新加坡是亚洲的发达国家,被誉为“亚洲四小龙”之一。作为企业投资首选的创新国度,新加坡拥有丰厚的研发底蕴和强健的知识产权体制。该国在近几年的全球竞争力报告中被推选为最佳知识产权保护国家,这足以吸引世界各国的公司到新加坡投资发展。
自1995年以来,新加坡先后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设计注册法、版权法、集成电路设计保护法、属地品牌保护法、植物品种保护法等,已日渐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在新加坡,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但是没有实用新型。在此,笔者仅对新加坡发明专利申请程序做一个简单介绍,供大家参考。
申请语言:申请语言为英语。
申请所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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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人中英文姓名、地址及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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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中英文姓名、地址及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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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如何从发明人处获得权利,如雇佣、转让或购买等途径。
申请文件: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说明书附图(如有)。
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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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人声明,无需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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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文件英译文及翻译人声明,可应审查员要求时再提供。
官方规费:发明专利申请的主要收费项目及金额请见下表。
欲知官费详情,请参见新加坡专利局网站公布的信息,网址:
http://www.ipos.gov.sg/Services/FilingandRegistration/FormsandFees/Patents.aspx
进入时限:以巴黎公约途径申请时,期限是自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以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方式申请时,期限为自最早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
提前进入:作为PCT国际申请,是可以提前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只是需要在提交新申请时进行声明即可,无额外官费产生。
提前进入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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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申请请求书,即PCT/RO/101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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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申请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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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T国际阶段做出的修改,如19条、34条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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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文件为非英文版本,则需一并提交英译文及译者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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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著录项目变更的手续合格通知书(PCT/IB/306表)(如有)。
实质审查方式:
与中国及其他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类似,新加坡采用实审制。但其现行的实质审查又有其自己的特殊性,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途径A:补充审查请求
A-1:基于国际检索报告(InternationalSearch Report,简称“ISR”)和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InternationalPreliminary Report on Patentability,简称“IPRP”)提出补充审查请求;
A-2:基于相关案件提出补充审查请求;
途径B:提出独立实质性检索与审查请求
B-1:提出新加坡本国审查请求;
B-2:提出新加坡本国检索和审查请求。
另据我们了解,自2017年1月1日起,提出补充审查请求可能将收取SGD400的官费。因此,如果有相关申请已授权,且申请人希望提出补充申请请求,建议在2017年1月1日前提出,以便节约相应的官费支出。
另外,为了强化专利制度,近日,新加坡专利局宣布自2020年1月1
日起,所有的专利申请(不包含此时间点后进入新加坡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以及提出的分案)都必须经实质审查,将不能依赖同族专利申请中的他国或地区的授权通知来取得新加坡专利。2020年1月1日前,申请人可选择请求实质审查或是根据其他国家授权的专利,请求“补充审查”取代实质审查。在此过渡期,凡申请日在2020年1月1日前的新申请申请,仍可请求补充审查。
申请周期:
新加坡申请需在自优先权日(无优先权的按申请日计算)起36个月或54个月选择审查的途径,审查员随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发出审查意见。
如果审查结果是肯定的,则会发出授权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个月内缴纳授权费。
如果审查结果是否定的,则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在2个月内答复该通知书。
如果审查员对审查意见的答复不满意,会发出拒绝通知书。此时,申请人可在2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临时申请:可以提交临时申请,提交临时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可视情况转为正式申请。如在12个月内未完成转换,则临时申请视为放弃。
提交临时申请的优势:
可以只提交简单的说明书语言和要求,无需提交权利要求书,就可以获得优先权日;
让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评估其发明专利的市场潜力,再决定是否提交正式申请。
关于权利要求:允许引多项的情形存在,无额外官费。
关于修改:在缴纳授权费前,可对申请进行全面主动修改。
公布:若已完成检索报告,而且已提交所有相关资料,则从优先权日起18个月后即会将其技术内容公开。
发明专利保护年限:20年,自申请日起算。
专利审查高速路(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简称PPH):截至2016年9月,新加坡与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欧洲及其多个成员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墨西哥等国签订PPH协议。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作业中,请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信息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