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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雨佳 商标代理人助理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版权部

根据《商标法》立法本意,申请注册商标应以“生产经营活动”为要,而非牟利。同时,新《商标法》第19条,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做了限制性的规定。然而,现实中却仍然存在商标代理组织利用专业之便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现象。

例如,在第13211779号"BB DAKOTA"商标的异议案中,"BB DAKOTA"由异议人独创并申请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被异议人在密切关联的第18类商品上申请注册"BB DAKOTA"商标。

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检索,发现被异议人及其代理组织的注册地址同为某座,且其代理组织名下备案域名的负责人与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该代理组织名下开设有阿里巴巴网店,用于出售其控制公司所囤积注册的商标,同时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上抢注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包括"CitiDrink"、"缤果鲜茶"、“唐氏药业”、"clinique"等。

再如, 在第15135476号"CAREYBURTON凯里•波顿"商标的异议案中, "BURTON"商标是异议人在相同类别在先注册的商标,且经长期使用取得了较高知名度。经调取工商登记档案,发现被异议人名下同时注册一家商标代理公司和一家文化传播公司,并在盘古网开设商标专卖店,并自我介绍为“做商标转让的专业户”。以上两件商标异议案的共同点在于,商标代理组织和空壳公司由同一人(群体)所控制。

《商标法》第19条的立法本意在于从源头上切断商标代理机构抢注的途径。然而,我们注意到商标代理机构为了规避法律,往往通过注册一个或多个空壳公司用于大量申请商标,并开设网店公然出售商标。但是,现行法律中对于商标代理组织利用空壳公司抢注商标的行为,却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对于此类案件,笔者认为,尽管被异议人与其代理组织密切相关,但是异议对象并不是代理组织本身,故无法直接适用第19条予以规制。鉴于商标代理机构利用空壳公司大量囤积、抢注、出售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立法的本意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

故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规制下,应结合第19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商标法》第4条、第7条和第44条予以严厉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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