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标节,隆天获诸多殊荣且2件案例被评为优秀商标代理案例
2015年中国国际商标品牌节于10月19日在海口完美落幕,参会人数近千人,其受国内外关注度之高创中国知识产权界新高。隆天在此盛会上除收获升级为中华商标协会副会长单位、荣获2015优秀商标代理机构等诸多殊荣外,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我司所代理的“STELL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和“HALE BOB”商标异议案2件案例还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4-2015优秀商标代理案例。本次入选的优秀商标代理案例共22件,下面我们非常荣幸地与大家分享隆天这2件获奖商标案例的简要情况:
1、 “STELLA”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商标图样: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案情简介:
我司客户雀艾斯达高科化学有限公司在第11类申请了上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用于医疗设备的消毒器、用于内窥镜的消毒器”商品上(下称申请商标)。该申请被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1918287号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
经复审程序,商评委依然认定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的水净化装置属于类似商品,并据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我方认为两商标指定商品虽同属11类的1110群组,但二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各方面都存在显著差异,并建议客户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两商标指定商品的销售渠道、功能用途差别明显,最终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一中院认为,“对商品类似的判断,应当尊重客观实际,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为标准。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均为用作医疗用途的消毒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差异显著,二者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注册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依然认为,“人民法院认定商品是否类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区分表》仅是判断类似商品的参考。”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案件意义: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商品的突破是对非类似商品进行突破,根据二者在实际生活中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相似等理由,判定不属于相同类别的商品为类似商品;本案恰恰相反,使法院对相同类别相同群组的商品进行突破,判定其为非类似商品,属于较为典型的案例。同时,将相同群组商品判定为非类似商品难度较大。
2、“HALE BOB”商标异议案
商标图样:
被异议商标
引证商标
案情简介:
我方代理客户(异议人)对他人(被异议人)第18类申请的HALE BOB商标(被异议商标)提起异议,异议人只在第25类和35类上享有在先注册商标HALE BOB的权利,而在第18类还没有取得注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字母构成相同,且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很多件与他人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例如BERGDORF GOODMAN, LUDWIG REITER, JUMBOUGG等等,且上述商标均已被相关企业提出异议。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可以说明其申请被异议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商标局认定被异议商标的申请已构成对他人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八)项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案件意义:
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属于不同的类别,通常情况下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才能达到跨类的保护。本案中,结合异议人在先权利及被异议人多次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况,商标局综合适用了《商标法》的原则性条款第七条、兜底性条款第十条一款(八)项及具体条款第三十条,决定驳回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作者:尹渤亚(律师、商标代理人)隋萍(律师、商标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版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