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8日(周五)下午, “如何评价外观设计” 主题沙龙于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办公室成功举办。本次沙龙邀请了对中国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请求的审理现状、法院审判等有深入研究的原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杨光老师前来与30多名业内人士一同探讨外观设计在中国专利体系中的价值及审理趋势。
前言
迄今为止最令人瞩目的外观设计专利大战“苹果诉三星案”,因其高额案值而被冠以 “世纪审判”之名。硝烟之后,外观设计专利已然引起众多公司的关注。那么,对于如何评价外观设计以及其在我国专利体系中的审理趋势,都是近年来知识产权行业的热点话题。
沙龙讨论要点
1、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三种主要模式:
1)混淆模式;
2)创新模式;
3)整体视觉效果模式
实践中,多采取“整体视觉效果模式”进行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
2、专利局对于外观设计的审查趋势:
分领域进行审查是中国专利局对于外观设计的审查趋势。
3、我国外观设计现状
刚刚接触外观设计时,与发明专利等相比往往会认为“容易;技术含量低”。然而深入接触后,不知如何下手。
对外观设计进行评价时,仅就图与图的比较,(相同的情况下可行!)有区别或差异时,难以走做出相对客观的评价,不考虑产生差异的原因;将工业品的功能与装饰完全割裂,或者,没有考虑功能与装饰的重叠交叉以及相互制约;更有甚者,将外观设计与商标混淆。
4、外观设计评价的主体和客体
1)评价的客体—工业品外观设计
2)评价的主体—一般消费者
5、存在的价值—实用功能/功能性+装饰性
1)实用功能/功能性—满足用途
取决于产品的构成(内部和外部或外形)
2)装饰性—满足主观感受,由外形表现
6、功能性与装饰性之间的关系
外观设计理想与否,如何进行权衡取舍存在于以下四个区域内:
1)功能/装饰—均取
2)舍功能/取装饰
3)功能/装饰—均舍
4)取功能/舍装饰
7、评价/判断/认定主体:一般消费者=谁?
1)了解其应用领域/基本功能;
2)了解相关的惯常设计;
3)了解和运用相关的常用设计手法或手段;
4)了解相关的设计空间(the designer’s degree of freedom);
5)能获知相关的现有设计;
6)对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此外,杨光老师就经常被问到的“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及“商标”之间的关系和异同问题也做了以下总结:
外观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
发明/实用新型—解决技术问题,遵循自然规律和法则对功能的改进—功能外形;
外观设计—解决功能与装饰的协调,在实现功能的前提下,遵循人文规律和法则对装饰的改进;
兼顾功能与装饰,尽可能使两者协调,实现产品功能又表现美感的外形,是成功的外观设计,但对外观设计作出客观评价依然是个难题。
外观设计与商标:
1)表达要素相同—点线面及组合并色彩;
2)两者的区别—目的/作用不同:
产品外观设计,几乎毫无例外地出自与识别来源无关的目的,即便是最不寻常的外观设计,也不是用来识别来源,而是为了使产品本身更加有用、更加美观。(美国最高法院判决)
商标—以表明商品(服务)与商品制造者和商品来源为目的。
演讲嘉宾:杨光
曾任国知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就中国外观设计的复审和无效请求的审理现状、法院审判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曾先后任国知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光电技术发明审查部部长,曾多次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编制实务部分试题
曾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委员
参与历次《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和《审查规程》 的制定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