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江苏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浙江省政府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南京联合召开2016年长三角地区知识产权发展与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会上,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兵律师代理的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纠纷上诉一案,被评为10个典型案例之一。
本案,王小兵律师代理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弗洛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毕加索公司)是商标的权利人。2008年9月,毕加索公司授予帕弗洛公司在大陆地区独家使用该争议商标,期限为2008年9月至2013年12月。2010年2月,毕加索公司与帕弗洛公司约定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在原基础上延展十年。但是,2012年2月,毕加索公司又与帕弗洛公司的竞争对手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想公司,该公司此前因仿冒帕弗洛公司的产品被判构成不正当竞争)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约定艺想公司2012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独占使用该商标。艺想公司获得授权后,针对帕弗洛公司及其经销商发起了20余起商标侵权诉讼,数起商标侵权行政投诉和刑事举报,涉及全国十几个城市,给帕弗洛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为对抗艺想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和投诉,帕弗洛公司一方面积极进行应诉工作,同时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告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无效。帕弗洛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均明知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前的商标许可关系未终止,又擅自签订系争合同,使用系争商标,并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帕弗洛公司侵权、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艺想公司获得商标授权后进行全方位的仿冒,此行为系“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系争合同无效、两被告赔偿帕弗洛公司损失100万元。
上海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帕弗洛公司享有系争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目的在于获取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难以认定其有损害帕弗洛公司合法利益的主观恶意;系争合同的订立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遂判决驳回帕弗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为艺想公司基于商标许可合同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对于重复授权行为,帕弗洛公司可以向毕加索公司主张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后,帕弗洛公司、艺想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帕弗洛公司认为,对于一件商标不可能存在两个独占许可使用权,帕弗洛公司已拥有在先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艺想公司在后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且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的确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
上海市高院审理后认为,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均知晓帕弗洛公司与毕加索公司之间存在涉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关系,因而艺想公司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虽然难以认定帕弗洛公司所主张的毕加索公司与艺想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之行为,但由于帕弗洛公司在先享有对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故艺想公司不能据此系争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二审法院虽认定系争合同有效,但在判决书中采纳了隆天代理律师的意见,对商标重复授权进行了评价,纠正了一审判决的不足之处,支持帕弗洛公司享有在先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艺想公司不享有对该商标的任何权利。
本案判决后,艺想公司在全国各地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陆续被判决驳回诉请或裁定撤诉。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事实跨度十年之久,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归属涉及国内数十家销售商的商标侵权认定。代理律师对证据进行了大量甄选和收集,对相关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最终促使二审判决弥补了一审判决的不足。该案判决结果为上海法院四起超长审限案件及全国各地数十起商标侵权关联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案件宣判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对本案作了专门报道。本案判决明确在先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非善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对于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商标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附10起典型案例名称:
1、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上海雨前春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民事纠纷案
2、卡骆驰公司等诉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系列案
3、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民事纠纷案
4、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
5、张勇、泽红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
6、李永明等二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案
7、“9.30”淘宝城特大售假案
8、深圳市维也纳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迪士尼”注册商标权行政处罚案
9、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政处罚案
10、侵犯“3M”商标专用权口罩的行政处罚系列专案
主办律师简介:
王小兵律师,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利代理人,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闸北区优秀青年律师,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和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工学学士)。王律师多年来专注于知识产权与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已代理几百起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并多次入选最高法院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多次就知识产权热点话题接受第一财经电视台、中国知识产权报、央广网、香港"Asia IP"杂志、民营经济报等媒体采访。王律师曾获得2013年度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十佳案例奖”、“十佳论文奖”和“优秀论文奖”,还曾在上海交大法学院和浙江大学法学院讲授知识产权法律实务课程,担任上海市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培训讲师和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银行金融学院特聘知识产权课程讲师讲授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务。王律师已出版专著《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