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日,其影响在当今的中国已日渐广泛和深远。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日公布了2015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专利号:ZL201010229920.2,专利名称:一种立体显示方法及跟踪式立体显示器,决定号为第27801号无效宣告请求被评为十大案例之一。在该案中,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此案的专利权人(深圳超多维电子有限公司)。最后此案在删除原独立要求1、5的情况下,无效决定维持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专利复审委员会每年都会发布十大案例,一般而言,这些案例都会在法律上、技术上、产业上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具备作为指导案例的价值。从本案的决定要点中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是创造性判断中关键的一步,而客观认定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应当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主体,从对比文件本身的发明目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及获得的技术效果等方面进行客观、整体考量,不应带着对本专利技术方案的理解去解读对比文件。在判断对比文件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同样应当从对比文件面临的技术缺陷、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实现的技术效果等多方面综合考量,进而客观认定是否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而不应当在对比文件中引入本专利中的内容进行分析推断从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脱离了对比文件整体技术方案及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孤立地分析其所公开的技术特征,并且引入发明涉及的技术特征推导对比文件公开的事实,则导致脱离对比文件本身客观展现的技术内容,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对比文件客观公开事实的认知范围。”
本案承办人员,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人张梅珍、石海霞认为,由上述决定要旨可知,合议组在本案中欲澄清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长期存在的一些误区。例如:此案中无效请求人将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特征和本专利的一些技术内容进行整体性的陈述,而不是客观的将对比文件本身公开的特征予以阐述,带来创造性判断的困扰,因此合议组借本案给出了清晰的创造性判断方向,厘清思路,有着重要意义。
此外,隆天资深专利代理人张梅珍还介绍到,由于考虑到权利要求1、5相对于无效请求人的证据组合方式,作为创造性答辩会比较危险,并且影响到其它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保住更多的权利要求,提出了删除独立权利要求,同时利用合并式修改保住了可能存在危险的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在经过与客户的多次讨论后,客户接受我方的方案。最终的无效决定中也认定,原权利要求1、5相对于无效请求人提出的证据是不具备创造性的。
此次该案入选复审委2015年十大案例,既是对创造性判断中容易混淆的问题一个及时的澄清,也是对隆天代理团队极大的鼓励和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