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尹渤亚接受了北京交通广播电台的采访,就苏绣大师邹英姿女士申请注册“滴滴绣”商标,并因此与著名打车软件“滴滴”商标的所有者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产生的商标之争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发表了个人观点。
“滴滴绣”是苏绣的第一项针法专利,由邹英姿女士首创并于2011年获得专利权。后邹女士将该商标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装饰织物和服装等商品上。商标获得初审公告后,邹女士的商标被北京小桔公司提起异议。而在邹女士的商标申请注册期间,北京小桔公司也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此类商标。
就上述情况,尹律师分别从双方的角度进行分析。她谈到:“首先,滴滴绣商标由邹女士申请在先,邹女士也有正当的注册和使用意图;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在先申请原则是我国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律应当保护在先的、有正当性的商标申请。而从“滴滴打车”软件的经营者小桔公司的角度来讲,其在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滴滴商标,虽然服装等商品并不是小桔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但其“滴滴”商标在打车软件服务上确实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因此小桔公司希望将“滴滴”商标进行全类注册来有效控制品牌,也是可以理解的。并且这种手段是目前很多企业的惯常做法之一。”
接着,尹律师还就该话题对“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所应享受的保护范围谈到,“即便一个商标已经在某一个特定行业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哪怕是达到了驰名商标的标准,它所获得的保护范围究竟应该有多大,能不能阻止他人在不相关的行业注册与之商标标识近似的标识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说两个商标共存在市场上会不会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要考虑近似商标标识的注册会不会淡化驰名商标与它指定商品之间的联系,甚至有时候还要考虑已经形成的稳定的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等等。”
最后,尹律师就“滴滴绣”商标与“滴滴”商标在市场的共存表达了个人看法。她表示从其个人观点来说,这两个商标目前共存在市场上应该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双方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谈判的方式对商标的共存进行进一步的商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