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晨 专利代理人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递进式、并列式和混合式的引用是三种基本的引用方式。在同一个保护主题下,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之间可能存在依附、矛盾或者互不影响三种关系。对于存在依附或者矛盾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只需结合技术特征的关系按照递进式或者并列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即可,并不存在过多的选择余地。对于互不影响的多个附加技术特征而言,可同样采用上述的递进式或者并列式引用方式,也可采用混合式的引用方式。
本文仅就附加技术特征互不影响的多个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方式进行比较分析。下面以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例进行进一步的说明。
引用方式一、采用递进式引用关系,即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此种引用方式的专利保护范围受权利要求1的权利状态影响较大。若权利要求1不能授权或者被宣告无效,则权利要求2可能通过修改上升成为新的独权。此时,只要不实施包含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即便实施了包含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也不会构成侵权,从而对包含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但不包含原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做了技术捐献。同时,由于专利权人可针对从属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方案分项许可(对一个或多个从属权利要求进行许可),即便原权利要求1有权且保护范围较大,若引用关系较为简单,则该组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会较少,无法对各附加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1的所有组合技术方案进行充分的覆盖,专利的经济价值可能会降低。
引用方式二、采用并列式引用关系,即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较于引用方式一,此种引用方式的从属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大;并且此种引用方式的专利保护范围受权利要求1的权利状态影响较小,即便权利要求1不能授权或者被宣告无效,还可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分别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以便获取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不存在引用方式一中技术捐献的问题。但是,这可能会产生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不具备单一性的问题;若在审查阶段,可通过分案解决这一问题,但这会使同一专利申请中的多个附加技术特征分散存在于分案后的多个专利申请中,丧失了对同时具备这些附加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的保护,且不利于缩短审查期限,并使申请成本增加;在无效阶段,由于单一性问题不是无效理由,虽然会产生单一性的问题,但不会因此被宣告无效。再者,由于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之间没有引用关系,在审查或者无效阶段对权利要求进行合并式修改可能会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因而需要在原始说明书中描述同时包含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3的实施方式。此外,此种引用关系同样无法对所有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覆盖,附加技术特征之间进行结合的技术方案没有被权利要求覆盖,同样可能会不利于针对各从属权利要求包含的技术方案进行分项许可。
引用方式三、采用混合式的引用关系,即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者权利要求2,这也是实践中较常见的方式。此种引用方式的专利保护范围受权利要求1的权利状态影响同样较小,且在限定一个尽可能大的保护范围的同时,便于覆盖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在权利要求1不能授权或者被宣告无效时,理论上来讲,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越多,修改余地越大,但此种引用方式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即造成权利要求的数量较大,特别是存在较多个互不影响的附加技术特征时,要想全面覆盖所有技术方案,需要布局大量的从属权利要求,造成申请成本的增加;而且在实践中,并非所有技术方案都有必要布局从属权利要求,全面的覆盖容易使申请人因为一些没有价值的技术方案而增加成本。
根据以上分析,从属权利要求引用关系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到保护范围、修改空间、涵盖技术方案的数量以及专利分项许可等多方面问题。对于存在的多个互不影响的附加技术特征而言,在权利要求数量的选择余地较小时,可优先考虑并列式的应用,但应在说明书中给出同时包含各个附加技术特征的实施方式;在权利要求数量的选择余地较大时,则可以考虑混合式的引用,以使权利要求覆盖的技术方案更加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