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程文武 专利代理人、律师、国家注册IPMS审核员
一、图形用户界面(GUI)简介
图形用户界面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 GUI,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计算机技术产生后发展起来的,它利用计算机图形学技术,让用户操作屏幕上的菜单、图标等来执行命令或调动程序等,从而实现与产品之间的交互。相对于以往的文本或字符命令而言,GUI作为产品和用户之间的媒介,降低了专业门槛,更加方便用户操作和使用。随着IT产业、移动通讯产业、家电产业的发展,GUI能够带来产品的增值功能,GUI外观设计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二、我国及各发达国家对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保护的情况简介
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具有获得授权期限短、保护范围更容易确定以及侵权证据更容易获取等优点,故企业关注度较高。GUI外观设计创新的实质和核心在于界面,而不是应用相应界面的产品,若外观设计增加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形式,将进一步增强GUI外观设计的保护。
美国GUI外观设计保护的时间起点是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GUI外观设计保护通过2001年《欧共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开始保护,日本则于20世纪80年代将图形用户界面列为意匠权客体的一种进行保护。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将涉及GUI的产品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中,GUI外观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便开始走入公众的视野,目前我国的GUI外观设计保护正在加大力度。
我国GUI外观设计保护规定,GUI本身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满足人机交互以及实现产品功能。人机交互具体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实现产品功能具体是指使产品能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相较于美国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包括电子产品用户界面、网页、计算机图标等,我国的GUI外观设计还同时覆盖了动态图标,在GUI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上得以进一步丰富。
在GUI保护的强度上,我国允许GUI外观设计、版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保护方式。美国也可以通过GUI外观设计、版权法、商标法、商业外观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种类型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日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可以从不同角度对图形用户界面提供程度不一的保护。相对来说,欧盟在GUI重叠保护上的态度相对较为保守。
三、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所需要提交的申请文件
1、GUI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就GUI外观设计而言,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至少应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此外,申请人可以提交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色彩包括黑白灰系列和彩色系列。对于简要说明中声明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图片的颜色应当着色牢固、不易褪色。
2、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包括:产品的名称、产品的用途、产品的设计要点、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界面用途等内容。在设计要点的说明上,通常保护的设计要点为屏幕上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如果有其他特殊的设计要点,最好能在设计要点中明确记载。对于涉及界面变化状态的,应对各个界面变化状态的交互动作极其响应清晰描述,否则可能会收到审查员的补正要求。
四、GUI外观设计图或照片中的文字部分处理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虽然不保护文字的字音和字义,但文字是构成界面设计的重要部分,字体、大小设置不同、段落排版不同,会影响界面整体视觉效果的表达,因此建议在提交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为满足清楚表达的要求,具体的文字内容可以不必删除。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中文字部分将作为专利文本向公众公开,里面不应当含有不合适的文字内容。
五、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相似外观设计如何判断?
在目前外观设计整体保护的原则下,涉及GUI外观设计的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判断原则也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要求实体产品和GUI外观设计设计都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部分申请人为了尽可能扩大权利的保护范围,选择将同样的GUI外观设计与不同的实体产品设计结合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对于此类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相近似,那么可以作为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如果实体产品的设计差别较大,将不满足相似合案申请的条件,审查员会因此要求申请人分案申请。
六、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例(已授权)